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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17期 - 不可不知的區域型商標申請之選擇法則 ─ 論馬德里商標申請的法則【文:章乃方 主任】

2016/3/21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章乃方主任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商標保護因屬地主義所以必須在需要銷售、販賣或進出口的國家逐一進行申請,取得註冊後,方得在該國主張商標權,雖部分英美法系國家係以先使用主義凌駕於先申請制度,惟此先使用主義的主張程序甚為耗時費力,故仍鼓勵以先申請取得權利為要。但若需獲得商標保護的國家數目眾多,則申請人可以考慮申請區域型商標;例如歐盟商標或OAPI1ARIPO2商標,因為其有方便或商標審查時間較短等好處。其中,以馬德里的國際商標所屬會員國家數最多,歐盟商標制度則為商品或服務進入歐洲地區首要考慮者。故本期先介紹馬德里商標以及馬德里商標申請的優缺點。

 

何謂馬德里商標

馬德里協定書和議定書目前共有97個會員,97個會員中包括2個區域型組織──歐盟(EU)及非洲智財組織(OAPI),因此共涵蓋了113個單一國家。馬德里制度下的國際商標註冊申請必須透過會員國的原屬局提出申請,再由原屬局提交給WIPO國際局,並且提交國際註冊申請必須以原屬局已註冊或已申請的商標做為基礎案。此外,只有在馬德里協定書和議定書的國家具有營業所、住所或國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才能提出國際商標申請。

 

馬德里商標申請程序

提出馬德里國際商標申請時,可以使用官方語言英語、法語或西班牙語提交,並且指定欲保護的締約國和依照指定國家繳納規費,提交申請後WIPO將對國際商標申請進行形式上審查,若通過形式上的審查,則國際局會登記發出註冊證明並予以公告,但這不表示國際商標申請已經於指定國家獲准,因為WIPO會將馬德里商標申請案轉給指定的會員國商標局進行實質性審查。所以馬德里商標將由各指定國商標局依照該國商標法規進行實質審查。若各指定國審查後沒有發現駁回的理由,每一指定國的商標局應依據《共同實施細則》第18條之3發出保護的聲明。若審查後發現有不予註冊的事由,各指定國商標局應發出初步駁回通知給WIPO,再由WIPO轉給申請人的國際商標代理人。申請人接到該指定國商標局發出的初步駁回通知後,須在駁回通知指定時間內直接向該國商標局提出答辯或上訴。通常駁回通知必須在WIPO轉通知各國商標局審查日起12個月內發出,但是議定書(Madrid Protocol)的締約國可以在18個月內做出是否駁回註冊的決定。如果議定書的締約國法律規定是以公告異議為依據的駁回,該國可以要求在18個月後再通知國際局。不過大部分都是18個月過後,若該締約國未發出駁回通知則可以視為已在該國獲得商標權保護。

 

馬德里商標申請的基本要求

1. 要有基礎案:即必須先於馬德里商標會員國中提出第一案的基礎案申請或註冊後方能在原屬局提出馬德里國際商標的申請。

2. 國際案必須與基礎商標案圖樣、指定類別與商品及申請人資訊須完全一致國際商標申請時的指定商品及類別不得超出基礎案,故指定類別及商品只能與基礎商標案相同或減少,且商標圖樣及申請人名稱或地址也必須一致。

 

馬德里商標申請的優點

簡單歸納通過馬德里申請商標具有以下的好處:

1.手續簡便

馬德里商標只向國際局提出單一申請案,不須向每一國家分別提交申請案。並且提出申請時只需使用英語或法語或西班牙語任一種語言,不用使用各國語言提交商標申請案。

2.審查時間較短

各締約國的商標局須在指定時間內(最晚18個月)作出不予註冊的駁回決定,否則就視為國際註冊在該國已獲得保護。

3.管理便利

馬德里商標註冊後如果申請人名稱或地址變更,或是須進行移轉,僅須向國際局申請變更登記即可。而註冊後10年到期須延展也是向國際局提出延展並依預計要延展的國家進行繳費即可。

4.節省費用

國際商標申請須繳納國際局的基礎案件費用、原屬局的處理傳送費用和各指定締約國每一國家規定的指定費,因此指定的國家數目越多或多數指定國為中東國家的情況下較為划算。

 

馬德里商標申請的缺點

五年內與基礎商標案效力綁定

從國際註冊日(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Date)5年內如果基礎商標案被撤銷、撤回或未繳延展費失去效力,則該馬德里商標的效力也會一併消滅。因此建議先等待原屬國基礎商標案註冊後再申請馬德里商標,這樣可以避免因申請中的基礎商標案最後不被核准而導致馬德里商標也失去效力。

 

結語

因此,若主要商標使用的國家均為馬德里會員國且要選擇進行馬德里國際商標案的申請,必須符合前述基本要求的規定,參酌優缺點的分析,建議最好是在基礎案註冊後取得穩定權利,再行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若欲取得保護的主要國家均非馬德里會員國,則分別於各國提出單獨商標申請較為合適。

 

1. OAPI即「非洲智慧產權組織」,是非洲地區法語國家智慧財產權的地區性組織,包括17個會員國: 貝南(Benin)、幾內亞(Guinea)、布吉納法索(Burkina Faso)、幾內亞比索(Guinea Bissau)、喀麥隆(Cameroon)、象牙海岸(Ivory Coast)、中非共和國(Central African Republic)、馬利(Mali)、查德(Chad)、茅利塔尼亞(Mauritania)、剛果(Congo)、尼日(Niger)、赤道幾內亞(Equatorial Guinea)、塞內加爾(Senegal)、加彭(Gabon)、多哥(Togo)、葛摩聯盟(the Union of Comoros)

2. ARIPO即「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是非洲地區英語國家智慧財產權的地區性組織,包括18個成員國:波札那(Botswana)、甘比亞(Gambia)、迦納(Ghana)、肯亞(Kenya)、 賴索托(Lesotho)、賴比瑞亞(Liberia)、馬拉威(Malawi)、莫三比克(Mozambique)、納米比亞(Namibia)、盧安達(Rwanda)、獅子山(Sierra Leone)、蘇丹(Sudan)、史瓦濟蘭(Swaziland)、坦尚尼亞(Tanzania)、烏干達(Uganda)、尚比亞(Zambia)、辛巴威(Zimbabwe)、聖多美與普林希比共和國(Sao Tome and Princi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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