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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18期 -區域型商標申請-論歐盟商標申請的優缺點【文:曾雅琴 專員】

2016/6/23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曾雅琴 專員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新制歐盟商標簡介

20151224日,歐盟管理局發佈了20年來最徹底的歐盟商標法修改案,並於2016323日生效。其中較重要的變化如表格:

 

 

舊制

新制

官方名稱

OHIM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EUIPO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商標名稱

共同體商標(CTM

歐盟商標(EUTM

保護範圍

籠統的使用尼斯分類類別中

可涵蓋類別下的所有商品和服務

須提交尼斯分類表裡明確指出想要保護的商品和服務

規費體系

三個分類一個價格

一個分類一個價格

申請規費

三個類別之內

900

第一個類別

850

第二個類別

50

第三個類別

150

第四個類別開始,每類加收

150

第四個類別開始,每類加收

150

延展規費

三個類別之內

1,350

第一個類別

850

第二個類別

50

第三個類別

150

第四個類別開始,每類加收

400

第四個類別開始,每類加收

150

 

由上可知,歐盟商標(European Trademark)是由歐盟智慧財產權局EUIPO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審查核准的歐盟商標權。

 

歐盟商標(European Trademark)之特點為:

● 一申請多國生效

歐盟商標制度主要是提供一個單一性的保護,只要一次申請,就可以在28個會員國取得保護生效:奧地利Austria (1995) 、比利時Belgium (1952) 、保加利亞Bulgaria (2007) 、克羅埃西亞Croatia (2013) 、塞浦勒斯Cyprus (2004) 、捷克Czech Republic (2004) 、丹麥Denmark (1973) 、愛沙尼亞Estonia (2004) 、芬蘭Finland (1995) 、法國France (1952) 、德國Germany (1952) 、希臘Greece (1981) 、匈牙利Hungary (2004) 、愛爾蘭Ireland (1973) 、義大利Italy (1952) 、拉脫維亞Latvia (2004) 、立陶宛Lithuania (2004) 、盧森堡Luxembourg (1952) 、馬爾他Malta (2004) 、荷蘭Netherlands (1952) 、波蘭Poland (2004) 、葡萄牙Portugal (1986) 、羅馬尼亞Romania (2007) 、斯洛伐克Slovakia (2004) 、斯洛文尼亞Slovenia (2004) 、西班牙Spain (1986) 、瑞典Sweden (1995) 、英國United Kingdom (1973)

● 形式審查

因歐盟商標官方採「形式審查」制度,意即官方並不會主動檢視新商標申請案是否與資料庫中之在先註冊產生近似或衝突,而是將商標申請案公告大眾周知,由在先權利人自行檢視該商標是否會損及其權利,再決定是否對於該商標提起異議程序。

目前的歐盟商標申請流程圖,如下:

歐盟商標優缺點

● 優點

1. 基本條件寬鬆

無基礎註冊要求。申請人無限制,任何希望在歐盟得到商標保護的自然人或法人皆可申請。

2. 手續簡便

歐盟商標只須向歐盟智慧財產權局提出單一申請案,不須逐一國家分別提交。提出申請時只需使用德、英、法、義大利或西班牙語任一種語言,不用使用各國語言提交商標申請案。

3. 審查時間較短

EUIPO只會針對商標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完畢後便會發出公告通知,在公告日3個月內為異議期,第3方可對申請案提出異議,若無人提出,官方則自動核准並發出電子證書且於28個會員國得到該商標的保護。

4. 管理便利

歐盟商標註冊後如果申請人名稱或地址變更,或是須進行移轉,僅須向歐盟智慧財產局申請變更登記即可。而註冊後10年到期須延展也是向歐盟智慧財產局提出並繳費即可。

5. 節省費用

只須申請註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28個成員國使用該註冊商標。相較於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且日後歐盟新增加會員國時,歐盟商標註冊效力可自動延伸,無須另外申請。

6. 效力廣泛

經核准之歐盟商標,只要在任何一個會員國中使用,視為所有會員國均已使用此商標,不因在某會員國未使用該商標而遇到被撤銷的風險。

● 缺點

歐盟商標註冊對商標本身的顯著性要求很高。另外,28個成員國中只要有一個成員國中有人已有在先的近似國內商標或歐盟商標均可提出異議,該商標就無法及時得到註冊且異議花費時間約1~2年。若異議成立,將導致該商標申請被駁回。

 

結語

申請商標最重要的是在事前的準備:1.商標及圖無相似前案。2.明確指出商品及服務的保護範圍。並於商標查名之後,確認商標顯著性高、市場於歐洲地區的基礎下,歐盟商標絕對是最好的選擇,便利且有效的一次性取得最廣泛的保護,在市場運用上無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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