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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8期 -我國因應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專利修法草案簡介【文:曾冠銘 專利師】

2016/6/23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曾冠銘 專利師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何謂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係由汶萊、智利、紐西蘭及新加坡四國發起的泛太平洋自由貿易協定,直至目前已有包含美國在內的12個會員國,占全球GDP比重約36%,該12會員國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亦高達35%,我國政府於近年來亦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所涵蓋的內容廣泛,包括農業、電信、金融服務、醫療及智慧財產等議題。

 

()因應加入TPP配合修正專利法草案要點

TIPO為因應加入TPP,針對現行專利法與TPP規定不同處進行調整,擬具部分條文之修正草案,並於2016413日招開公聽會,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2-1.優惠期:

2-1.1現行規定: 

在介紹有關優惠期修法相關規定前,先說明何謂優惠期,及我國有關優惠期之現行規定,依據專利法第22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的規定,可供產業利用之發明,在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將喪失新穎性,即使發明雖無上述三款情事,但仍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輕易完成時亦將喪失進步性,無論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該發明最終將不予專利,然而,同法第22條第三項規定,若有因為實驗而公開者、因於刊物發表者、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致前述公開事由,申請人僅需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並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發生的年、月、日(非出於本意洩漏者不以申請時即聲明為必要),並在智慧局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與該事實有關之技術內容便不會成為判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先前技術,前述事由通稱為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例外事由,而前述的六個月期間,即為所謂的『優惠期』;

值得一題的是,優惠期之規定發明、新型、設計皆有適用,且期間皆為六個月,然而僅能針對依據專利法正面表列的事由主張優惠期。

2-1.2修正草案重點:

a. 期間延長,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的優惠期期間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然而設計專利的期間依舊為6個月不變。

b. 鬆綁得主張優惠期事由,不限制申請人得主張優惠期之事由,僅分為申請人己意公開與非己意公開兩種態樣,然而,因為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國外於公報上公開者,不適用之。

c. 刪除申請時一併主張優惠期之規定,為避免申請人於申請時疏於主張優惠期而損害其利益,將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日期,並於智慧局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之規定刪除,以確保申請人之權益。

2.2.因專利專責機關審查延遲而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的補償制度:專利權人取得專利保護係自專利核准公告起,並非自申請日起算,然而於申請日至專利核准之間必須歷經必要的審查過程,若審查的期間越長,專利申請權人實際取得專利保護的時間越短,然而審查期間的長短非完全為申請人所能掌控者,若專利審查期間有不合理的延遲,且該延遲的事由並非歸責於專利申請權人時,專利申請權人的利益便有所影響,為保障專利權人的權益,跨台平洋夥伴協定(TPP) 第十八‧四六條便有相關的補償關定,本次修法草案亦有對應增訂之規定。

2-2.1修正草案重點:

a. 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後經過五年申請實體審查後經過三年,以兩者較晚者為準,專利專責機關始公告者,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期間,以補償審查遲延之期間;然而前述期間必須扣除不可歸責於專利專責機關的期間及可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且可延長之期間最常以五年為限。

b. 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者,應於專利申請案公告後三個月內,備具申請書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

c. 若申請權人所計算的延遲期間少於智慧局計算審查

延遲之期間時,以申請權人申請延長的期間為限;反之,申請權人所計算的延遲期間長於智慧局計算審查延遲之期間時,智慧局應通知申請人申復,申請人若未申復,以智慧局計算審查延遲之期間為準。

d. 任何人得因實際延長之期間超過得延長之期間或延長專利權期間的申請人非專利權人,附具證據向智慧局舉提起舉發,經舉發成立確定者,原核准延長之期間,視為自始不存在,然因實際延長之期間超過得延長之期間而舉發成立確定者,僅就其超過之期間視為未延長。

2-3.配合藥事法之專利連結制度:

為釐清學名藥廠取得查驗登記許可後,所上市之藥品是否侵害對應新藥的專利權,若專利權尚未消滅,於學名藥廠申請上市前應通知專利權人,並修法規定專利權人得於接獲通知後得依第96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且若專利權人並未於藥事法規定期間內對登記申請人提起訴訟,亦得就申起查驗登記之藥品是否侵害該專利提起確認之訴;

故,前述『專利連結』係指將原本由不同行政單位負責之「專利權」及「藥品上市許可」兩件事進行連結,進而增加專利權人起訴的依據。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10050403-1.aspx

智慧財產局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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