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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19期 –∣智權動態∣韓國專利法修正概要

201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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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最新修正之條文,已於2016年02月29日頒佈公告,並於2017年03月01日生效,適用於生效日後發生的各項程序,說明如後。
對已註冊之發明專利提起撤銷

若已核准之發明或新型專利違反新穎性、進步性、首次申請等要件(專利法第132條等),任何人可在該發明或新型專利註冊公告日起6個月內,向韓國智財法庭(KIPT)提起撤銷。

舊法只規定可針對註冊後專利提起無效宣告。無效宣告程序中關於維持專利有效的決定可以上訴至專利法庭(Patent Court),但是專利撤銷程序中對IPT維持專利有效的決定無法再上訴,只有撤銷專利決定可以進行上訴。

依職權修正之處置

現行法:若因為不接受依職權修正而提出答辯,依職權作出之修正將被視為未修正過,因此,該發明或新型專利將依修正前註冊。

修法後:若因為不接受依職權修正而提出答辯,核准通知書將被視為撤回(專利法第66條)。

依職權再審查制度

若審查委員在發明申請案核准後但尚未註冊前,發現任何重要之缺陷,審查委員可依職權撤回核准之決定,並重新審理該案(專利法第66條)。

縮短請求實體審查之期限

為加速專利權之決定,提出實體審查之期限自申請日起5年內縮短為3年(專利法第59條)。

延長合法專利申請權人提交申請案之期限

刪除排除條款之規定,根據專利法第35條,若專利因被非專利申請權人取得而撤銷確定,由合法專利申請權人提交之後續申請案,將被視為在該被撤銷專利案之申請日提出。然而,此法不適用申請日超過該被撤銷專利案公告日兩年之後續申請案。

採用專利權移轉請求制度

根據現行專利法,當一專利權為非法專利權人所持有時,合法專利權人能追索其權利的唯一方法,是先向韓國智財法院(KIPT)提起撤銷該專利,然後再以自己的名義提出一新申請案以取得專利權。

修法後,合法專利權人可向韓國法院請求將非法專利權人所持有之專利權進行移轉,若法院同意此主張,可直接命令將專利權由非法專利權人移轉給合法專利權人。(專利法第99條)。

提交他國審查結果

主張國際優先權之專利申請案,審查委員可要求申請人提交優先權基礎案之審查報告。

訴訟當事人可向法院請求暫緩侵權訴訟之程序

訴訟當事人可向法院請求暫緩侵權訴訟之程序,直到無效審判或更正程序確定。

延長PCT進入國家階段申請案提交韓文翻譯之期限

國際申請日為2015年1月1日及其後之PCT申請案,在進入韓國國家階段時,可申請將提交韓文翻譯的期限由最早優先權日起31個月延長為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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