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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17期 - | 智權動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說明(上)【文:王德文 專利師】

2016/3/21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王德文 專利師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一、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自198541日施行以來,已歷三次重大修改,直至今日,距前一次的修改17年有餘。相關部門早於2012年即開始進行專利法的第四次全面修改準備,並於201211月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並開展了意見徵求工作,組織召開了企業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與開展了專題調研。在蒐集多方意見後,形成了目前的專利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對專利法進行第四次全面修改。

草案涉及實質性修改的條文共30條,其中對現有條文修改18條,新增11條,刪除1條,並新增“專利的實施和運用”一章。另有適應性文字修改或調整的條文2條。內容主要包括:(一)加大專利保護力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二)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實現專利價值;(三)實現政府職能法定,建設服務型政府;(四)完善專利審查制度,提升專利品質;以及(五)完善專利代理法律制度,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2。除前述的內容外,本次修正還包括了外觀設計專利開放部分設計、開放外觀設計專利可主張國內優先權、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年限延長、開放養殖動物的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可申請專利等申請制度的變革。本文將針對草案中筆者認為需特別提出的變動部分,整理說明如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修正內容說明

本文將修正內容分為九大部份分別探討,惟受限於篇幅本篇僅就前五部份,包括:外觀設計專利開放局部設計、開放主張國內優先權以及延長專利權期限、明確定義職務發明創造與規定其獎勵方式、開放養殖動物的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可申請專利、放寬辦理優先權的手續以及賦予複審委員依職權審查的權利等分述如后:

1. 外觀設計專利開放局部設計、開放主張國內優先權以及延長專利權期限

(1) 相關法條: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

(2) 說明:為成為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的締約國,中國大陸在本次專利法修正中,對於外觀設計專利做出了不小的變革。

首先,外觀設計專利開放局部設計的申請(2條第4)。在現行法規下,外觀設計專利不允許產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設計3。為順應國際外觀設計制度的發展趨勢,本修改後,申請人可選擇產品局部的設計提出申請,以激勵設計創新產業的健康發展。對於電腦圖像(icon)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未列於本次修正所開放之部分,實為可惜。

其次,開放外觀設計專利可主張國內優先權(29條第2),在此制度下,申請人在中國申請一件外觀設計專利後的六個月內,可再提交與之相似的外觀設計,並享有優先權。

最後一個修改是為因應海牙協定,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由原本的10年延長為15(42)。而我國的設計專利也將朝此方向修正。

2. 明確定義職務發明創造與規定其獎勵方式

(1) 相關法條:第六條、第十六條

(2) 說明:第6條的修改主要是重新劃分了職務發明創造的範圍,僅規定“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而排除“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配合第8條,該草案將發明(設計)人與其創作發明區分為五類:職務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以及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以上五類發明創造,關於其申請專利權與專利權的歸屬問題整理如下:

A. 職務發明創造:單位。

B. 非職務發明創造:發明(設計)人。

C.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無約定者屬於發明(設計)人。

D.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無約定者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E. 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無約定者屬於單位或者個人。

16條規定,屬職務發明創造或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者,應當對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而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時間點有二:一為被授予專利權後;二為推廣應用專利而取得的經濟效益時。此處要注意的是,給予發明(設計)人獎勵和報酬的主體是“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設計)人所在單位”,並非“被授予專利權之單位”,以釐清倘申請案在授權前即轉讓給其他單位時,是哪個單位要給予獎勵的問題4

16條存在一個問題是,倘申請案在授權前即轉讓給其他單位,該其他單位推廣應用該專利而取得經濟效益,且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設計)人所在單位未蒙其利,發明(設計)人所在單位是否可稱因未推廣應用該專利而取得經濟效益而不給予發明(設計)人報酬?抑或是專利轉讓行為即屬推廣應用該專利,發明(設計)人所在單位因轉讓專利所得之權利金屬取得經濟效益,此部分應給予發明(設計)人報酬?此問題並未在目前的資料中發現足夠的說明,未來發展有待觀察。

3.開放養殖動物的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可申請專利

(1) 相關法條:第二十五條

(2) 說明:根據現行專利法的規定,人和動物的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屬於不授予專利權的主題。然而,一些國家已將動物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全部或者部分納入專利保護範圍,順應國際專利制度發展趨勢,對涉及養殖動物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給予專利保護。

在草案提出前,有建議開放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與動物和植物品種為專利保護標的的聲音出現,但看來並未被接受。

4.放寬辦理優先權的手續

(1) 相關法條:第三十條

(2) 說明:現行專利法對申請人提出優先權要求的時間,以及提交在先申請檔副本的期限和方式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利益,順應國際規則發展趨勢,適當放寬辦理優先權手續的程式性要求,在專利法中明確規定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應當履行的主要手續以及相關法律後果,並通過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允許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增加和恢復優先權,放寬提交在先申請檔副本的期限和形式要求5

5.賦予複審委員依職權審查的權利

(1) 相關法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2) 說明:專利法專門設立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作為專利確權機關,在複審程式與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中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還有可能發現現有資料外未指出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等。為了保證專利授權品質,提高審查效率,避免因程式反復而不合理地延長審批週期,建議在專利法中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除了對當事人在複審或無效宣告請求中提出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外,必要時,可以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進行審查,並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明確適用的具體情形6

 

1. 第三次專利法修改日期為20081227日。

2. 摘自“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jqssxzdscxg/xylzlfxg/201504/t20150401_1095942.html

3. 專利審查指南(2010)83 (1-73)7.4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第(3)點,83 (1-73)

4同註解2

5.同註解2

6.同註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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