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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34期-元宇宙世界對智權的新挑戰──2022.2.19商標研討會回顧【智訊彙編小組】

2022/3/11

    由社團法人台灣商標協會及台灣資訊智財權協會共同主辦「Metaverse美麗新世界的來臨──元宇宙對商標的新挑戰」的線上研討會,邀請具實務經驗及理論的專家,在2022219日針對幾大議題聚焦討論並精彩落幕,智訊彙編小組很榮幸參與此一盛會,即使沒有購買比特幣或NFT也能一窺元宇宙世界的堂奧。

議題整理

    主辦單位針對元宇宙對商標新挑戰擬出了幾個重要議題,研討會圍繞著這些議題進行討論,這些議題在宣傳DM上及會前通知中略有不同,首先就來統整一下議題:

宣傳DM

會前通知

 

 

1. 現行企業如何在元宇宙中佈局商標?

2. 目前的尼斯分類是否仍然可適用於未來「元宇宙」?

 

 

3. 在虛擬世界中,侵權行為如何界定?

4. 侵權行為人是遊戲商或玩家,被告真實身分如何確定?

 

 

5. 是否需使用虛擬被告

fictitious defendant, John Doe 等)?

6. 實體法院與虛擬世界的法律機構關係為何?干涉和執行程度?

7. 將來是否可能在元宇宙中產生新的商標法律秩序,包括註冊機關及重新申請?

 

1. 在虛擬世界中,大品牌公司為何積極將商標置入在元宇宙中?

2. 你知道有那些企業如何在元宇宙中佈局商標?

3.目前的尼斯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是否仍然可適用於未來「元宇宙」?

 

4.侵權行為人是遊戲商或玩家?在虛擬世界中,商標侵權行為如何界定?

4-1.元宇宙中關於外觀保護的議題,包含著作權、商標權、商業外觀等權利的交界

 

5.被告真實身分如何確定?是否需使用虛擬被告(fictitious defendant, John Doe 等)?

6.實體法院與虛擬世界的法律機構關係為何?干涉和執行程度?

7.將來是否可能在元宇宙中產生新的商標法律秩序,包括註冊機關及重新申請?

8.Right of publicity: 美國法形象利用權在元宇宙環境下的相關議題。

 

    以上主要可以歸納為三大議題:商標申請布局、侵權界定,以及侵權主張。本文並非研討會的紀錄,僅將研討會全程的參與、對應上述議題後,轉化融合各講者重點意見後進行整理,或許更有助於讀者全面了解,感謝主持人、引言人及與談人的意見及分享[1]

精彩內容整理

    許多大企業甚至是政府機關紛紛加入元宇宙世界,例如WalmartNIKEMcDonald’sAmazon、首爾市政府、紐約證交所……等等,不只是固守既有產業,廠商甚至嘗試尋找並開闢自己在元宇宙世界的新角色,例如Amazon提供虛擬醫療服務、Walmart經營加密貨幣及NFT業務……等等,元宇宙議題遍及商品及服務行業,不只是因為龐大經濟效益,更因為它是新的「通路」(或有文章主張它是「市場」[2]),不時有進軍元宇宙而相應提出商標新申請的新聞出現。其中,重要的商標指定類別包括:第9354142類等等,現行尼斯分類雖然仍然適用,但各行各業同時湧入指定這些類別,商標勢必非常擁擠,或許未來會藉由更細緻的分類或主管機關以實務及解釋而改變[3],但緩不濟急,有些廠商因此選擇突破至其他較不擁擠的領域(例如:WALMART積極布局在第36類「虛擬貨幣金融交易」,而AMAZON積極往醫療領域深耕),各家品牌均紛紛加入遊戲規則設計的行列。

    就行銷角度而言,置入行銷避免被遺忘,就法律層面而言,美國已不乏有品牌商被法院判決敗訴的案例出現,被告以其利用他人商標之目的係為了增加消費者真實沉浸式體驗的必要性、藝術抗辯或言論自由等理由說服去法院其在虛擬世界中利用真實世界的商標有理,因此,原告品牌商避免敗訴風險的最佳途徑就是進行商標權商申請登記。

    當然,除了商標權的保障,其他可以考慮的經營管理品牌模式可以是:

1. 開放使用的心態接納,默示或直接同意他人使用。

2. 對未經同意使用者,以宣導或利誘等軟性方式禁用,以減少侵害。

3. 單純插旗進行宣傳行銷或舉辦活動。

    原告與被告在虛擬世界中都有可能產生如何特定的問題,例如虛擬身分受到的侵害時,是否等於真實世界中的人也受到侵害?虛擬遊戲中的玩家創造的虛擬物被其他玩家複製時,如何主張權利?當真實世界中的人物的身分在虛擬世界中被隱藏保護、當真實人物可以有多重虛擬身分時,如何特定身分成為挑戰,不論是作為原告或被告,都需要其背後真實的人物主張權利或承擔責任,當然科技發展下,也不排除有一天會發生被告的真實身分完全不重要的情形,則虛擬世界也可能產生獨立的一套仲裁機制。也有可能,當未來虛擬世界逐漸成為真實生活一部分時,實名制也可能是更遠未來的發展方向,虛擬世界將可能只是真實世界數位化的一個運算或關鍵字。以現在網路的世界觀察,社群經營的地域性或全球性、事實認定的差異,在消費者混淆誤認、是否為著名商標等判斷上,也同樣會在虛擬世界中的個案上產生影響。準據法及管轄法院一般不會成為問題,如同現在的線上平台,會事先與使用者約定,並可能有平台業者的自律規範。或許,未來的虛擬世界也會產生一個獨立的爭議處理機制,或許,虛擬世界將成為一個世界上新興的國家,創造出一個新的註冊登記平台,由新的主管機關和法院掌管事務也不無可能,端視科技發展。

    回到現在過渡時期的現實世界中,雖然美國在知名建築物的案例中,原告因為法院支持被告沉浸式體驗的主張而敗訴,然而,著作權仍然是很重要需要留意的,在數位化(虛擬實境化)的過程中,具體情形可能因為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無法完全比照實體世界情形還原。此外,美國法院已有不少案例判決支持原告對於「形象利用權」(right of publicity)的主張,判定被告侵害原告的形象權,因為個人形象被數位化後,消費者可能基於該形象印象而錯誤地以為有獲得他人授權而利用。

結語

    全人類正邁向元宇宙這個美麗新世界,航班已經啟程而無人可以自外,商標先行、盡早申請是重要準則。目前看起來,各大巨頭都是立基在既有實體領域再補充申請通往虛擬世界發展的元宇宙概念商品或服務,例如:
AMAZON除了持續布局軟體即服務(SaaS)以外,也補充申請「電腦服務,即提供線上虛擬環境以利他人進行數位動畫創作與製作」服務;
WALMART除了零售商店、電子支付及行動支付以外,積極申請「為他人開發和設計虛擬零售商店、虛擬商店和虛擬陳列室提供非同質化代幣(NFTS)認證的數位商品的買賣雙方線上市場」、「虛擬貨幣金融交易」;
McDonald's不只是增加申請虛擬餐廳,更是積極申請「虛擬食品和飲料產品」、「虛擬音樂會和其他虛擬活動」;
NIKE增加申請「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即線上及線上虛擬世界使用之足部穿戴物(靴鞋襪)、衣服、頭部穿戴物(冠帽)、眼部穿戴物(眼鏡)、包包、運動包、背包、運動器材、藝術品、玩具及配件為主的電腦程式……」等等

    從行銷的角度來看,不參與將代表被未來的消費者遺忘,就法律層面來看,實體世界中涇渭分明的行業在虛擬世界中可能通通是電腦軟體業,一方面,商標權人現有的商標權可能不足以應付元宇宙世界,另一方面,各行各業湧入虛擬世界時,商標突然產生稀缺性:

不補充申請商標,輕則代表未來進入元宇宙世界前只能先行更換品牌,重則代表實體世界的品牌在元宇宙虛擬世界中是侵權商標!

    不過目前看來,在中國大陸申請元宇宙商標暫時會踢到鐵板。中國大陸一向對商標指定商品進行最嚴格解釋,突破官方非規範名稱而註冊較為困難,在商標圖樣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又特別反對「蹭熱度」的名稱、無明顯使用目的等的惡意商標申請,包括騰訊在內已經有許多知名企業的元宇宙商標的註冊申請被駁回,後續爭取程序是否能夠突破?值得持續關注。倘若官方的態度嚴格解釋而在商標申請受阻的情形下,其他智權保障是否能跟得上?

    循線繼續延伸思考,設計專利係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我國於201311日開始施行的專利法導入「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以擴大設計專利之保護,然而時隔不到十年,又將面臨元宇宙及虛擬實境的挑戰,一個應用於蛋糕/杯子/檯燈……的視覺訴求創作,可以對元宇宙虛擬世界中的蛋糕/杯子/檯燈……主張設計專利侵權嗎?虛擬世界中的蛋糕不能吃畢竟不是蛋糕;杯子不是杯子或許可以供虛擬身分裝水,也或許虛擬身分不會口渴根本只是擺設;檯燈不是實體世界的檯燈,但在虛擬世界中或許可以產生亮度的效果。虛擬物品是否為專利法上所稱之物品?物品是否近似[4]?將備受挑戰,或許可以考慮藉由增加申請應用於「電腦程式產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設計專利以取得較廣泛之保護而無須就各類電子資訊產品分案申請,但畢竟圖像設計是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的「花紋」或「花紋與色彩結合」的外觀創作,仍然必須「應用於物品」方符合設計專利之定義,不能僅以圖案或圖形本身申請設計專利。再者,雖然電腦圖像係指單一之圖像單元,但根據專利審查基準,電腦圖像其以一個圖像(image)來表達一個設計專利顯示訊息或可供操作的物件(object)、檔案夾或應用程式,當元宇宙中的電腦圖像不是為了顯示訊息、不必然可供操作時,是否可以因應未來元宇宙世界的需求不無疑問。特別是實體世界往往已經有相同設計在前,元宇宙世界的虛擬物設計將面臨創造性問題恐怕難以獲得專利保護。針對元宇宙技術對視覺、聲音、感知多元爆炸式進步的現在,技術走在法律之前,建議業者綜合靈活運用非傳統商標、著作權、公平交易法取得最完整之保護。

    或許2045年以前就會提早實現《一級玩家》,也或許虛擬世界與實體世界一樣都是圓的,面對元宇宙的遐想以不變應萬變有朝一日可以證明是對的,但不管如何,品牌經營還是必須要與消費者同步,當消費者在虛擬世界的時間越長、虛擬身分日益重要,如何與消費者時久生情、如何避免被遺忘、如何在過渡時期安然度過,是品牌現在就應該要思考的。充分利用現在真實世界的機制,運用專利、商標、著作、形象利用權等,多元保護自己的權益還是現在最務實的做法,而且其中,商標申請註冊更是最經濟實惠的作法,不過,腦洞大開的你,不妨也可以考慮,趁著元宇宙尚處於渾沌狀態時,現在就開始創設新遊戲規則吧!

 

[1] 本次研討會講者為:賴文平(主持人,台灣商標協會理事長);陳家駿(引言人,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長、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律師);劉蓁蓁(引言人,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組長;王偉霖(與談人,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李紀寬(與談人,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吳麗娟(與談人,Acer宏碁法務長);劉孔中(與談人,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院教授);賴苡安(與談人,勤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合夥律師)

[2] 盧希鵬(台灣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特聘教授),元宇宙:未來的市場結構,聯合報,20220222日,https://udn.com/news/story/121739/6114376

[3] 例如:數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的情形下,韓國商標審查指南修正要求指定商品「software」應加註具體用途,而且在審查與「software」有關的商品和服務的近似性時,必須考慮到用途及性質,以便避免對其來源造成混淆。該審查指南已於202111日生效,詳參《冠中智訊》第30-|國際動態| 韓國商標修正軟體商品的審查指南(http://www.king-craft.com.tw/news_detail2.asp?spage=4&nid=313)。然而,台灣至今仍然固守傳統解釋,當前案指定「電腦軟體」時,可以無限制阻止任何行業的後案以近似商標指定「特定行業的電腦軟體」,即使市場證據可以證明雙方行業迥然不同。

[4] 倘若將「外觀設計創作可輕易轉用而認為物品相同或近似」、「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納入討論,將更複雜且有趣。誠如研討會中賴苡安律師提醒,首需定義清楚我們探討的元宇宙是過渡時期,或未來虛實完全整合的元宇宙,假設背景狀況不同,解釋便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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