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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31期-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授權金太高 可以這樣協商【智訊彙編小組】

2021/5/21

前言

    談到著作權,通常只會直接想到翻看《著作權法》,然而事實上,對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而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稱「《集管條例》」)同樣重要。我國現有四家集管團體[1]管理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利用人在利用該著作前應獲得集管團體之授權[2]。然而,倘若利用人較弱勢或只是利用著作中的一部分(例如僅利用副歌或短短幾十秒的重點旋律部分)是否只能被迫接受集管團體要求的授權金?今天,智訊彙編小組整理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帶讀者了解該條例賦予利用人洽談授權費用的流程及可資利用的途徑。

 

收費標準之訂定

    集管團體受到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局)之管制,包括其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等(著作權法第81),然而,關於授權使用費屬於私權性質,因此,其授權費用優先透過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協商、市場機制形成,且根據《集管條例》第34條第1項:「集管團體於其管理範圍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之條件授權之。」主管機關只有在發生爭議時才會介入。

 

查閱公告之收費標準

    根據《集管條例》第24條:「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且「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因此,集管團體對於授權費率或金額均有公告可供利用人事先查閱參考。

 

對費用有異議得申請審議

1. 倘若特定利用型態並無公告費率,利用人可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而且,請求後訂定費率前,利用著作權的行為不構成刑事責任。(《集管條例》第24)

2. 由於集管團體訂定費率後,將費率公告並報智慧局備查後即得實施,若利用人對費率有不同意見,可向智慧局申請審議該項費率,請智慧局介入決定費率。智慧局受理申請後將公告於網站,則其他相同利用情形的利用人可以書面請求參加審議。經智慧局審議決定費率後,實施日起三年內,除非有重大情事變更,否則集管團體不得變更該費率。(《集管條例》第25)

 

協商期間之利用行為

    利用人對於公告授權費用或對特定型態所訂定之費用有異議而且申請審議,倘若活動在即,只是雙方就費用無法達成協議,因此,允許利用人在利用前支付暫付款或向法院提存,則可以合法利用:

1. 訂定費率前,利用著作權的行為不構成刑事責任(《集管條例》第24)

2. 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得按照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無原定之使用報酬率及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集管條例》第26條第1)

3. 向集管團體支付暫付款,且表明其係暫付款後,利用之行為將不構成民事及刑事責任

4. 待審議後,依審議決定之費率(若審議通過)或依集管團體公告之使用報酬率調整(若審議駁回)前述付款。

5. 此外,倘若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而不願向集管團體支付暫付款,應當根據《集管條例》第34條第23項,於利用前先行向法院提存,並同時向集管團體聲明保留異議,則利用行為視為已獲授權

 

結語

    說到著作權,不免要語重心長地再次提醒讀者,「非營利目的」或「公益目的」並非尚方寶劍,許多情形其實是利用人誤以為可以任意利用著作而導致著作權侵害[3]。詳閱《集管條例》及集管團體公告的授權費率或金額後,應當知道:

教育、公益或其他非營利之利用行為,

只是降低授權費用之因素,

並非不用取得授權或不構成侵權之理由。

例如:《集管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已經照顧到非營利之利用行為而要求集管團體應當降低收費標準,而且賦予利用人保留異議並申請審議請求智慧局重新決定費率之途徑。因此,倘若公益目的之利用人對於授權費用協商不成,應當循上述程序,先行支付或提存費用並聲明保留異議,再以書面請求智慧局決定費率,始得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陷入侵權糾紛。

 

[2]「自己的歌不能自己唱?」倘若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簽訂「專屬授權契約」後,就由該團體來行使權利。參http://www.king-craft.com.tw/news_detail.asp?nid=2096&spage=3&cid=

[3] 參《冠中智訊》第26期「|智權百科| 非營利 無收入 就不侵害智慧財產權?不用取得授權?」一文:http://www.king-craft.com.tw/news_detail2.asp?spage=4&nid=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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