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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30期-從招財錢母聊聊贈品的商標使用【張甘穎 商標專員】

2021/2/9

前言

    南投竹山紫南宮發放限量招財錢母是每年度的盛事,總是吸引大排長龍的人潮索取,甚至有信眾提早兩三天就前往排隊。廟方表示,每年過年均會發送招財錢母提供有緣信徒作為招財信物,明明都是免費發送,卻在網店上被當商品販賣,甚至還出現仿冒品,為此申請多件商標「防盜版」。

    然而,宮廟為了贈品而申請註冊商標,註冊後該贈品的使用是否屬於商標法上之使用?

商標法規範

    贈品上標示的商標是不是註冊商標的使用,仍然是以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使用的定義加以判斷。根據商標法第5條:「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且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認為贈品並非「為行銷之目的」而不屬於商標使用,則即使商標取得註冊,仍可能因三年未使用而遭廢止註冊。

贈品作為商標使用之要件及案例

    商標法上之商標使用須符合主客觀要件:

一、主觀要件:使用人標示商標的行為在主觀上有以行銷商品或服務為目的;

二、客觀要件:使用人在商業交易過程中,真實使用商標,而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使用人所銷售商品或服務的商標。

    市場上常見之「贈品」有二種情形:

一、針對消費達多少元以上之客戶,方贈送標示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附有條件之贈與,與單純贈與有別,應具有促進銷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而具有行銷之目的,屬於使用商標之行為[1]

二、贈品單純作為廣告促銷工具,而非促銷該贈品商品,此時,相關消費者也不會認為贈品商品上的標示為贈品商品的商標。例如:甲百貨公司周年慶,沿街贈送氣球,並在氣球上標示甲百貨公司A商標。因為沿街贈送氣球的行為不是為了賣「氣球」,而是以「氣球」作為廣告媒介物,促銷甲百貨公司所提供的百貨公司服務,所以甲百貨公司在氣球上標示A商標,是提供百貨公司服務的商標使用,而不是氣球商品的商標使用。

結語

    台灣商標法採行註冊主義,商標權雖非因使用而生,商標權利卻與商標使用具有緊密的相生相剋關係。商標因使用而維持、因未使用或停止使用而可能消逝,商標「僅做為贈品使用」的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然而,在具體個案上有時候並不是那麼容易區分判斷。

    本案中,宮廟申請商標,究竟是單純宣傳宮廟宗教有關服務而贈予信眾的「贈品」,抑或是販售周邊小物替廟方增添香油錢,而屬於具有行銷宮廟周邊商品目的之商標使用行為?有解釋空間。本文認為,雖然信眾祈求神明庇佑過程中,本即或多或少添些香油錢表達敬神心意,然而倘若信眾有另外再取得平安符或結緣信物,便會再額外添加香油錢,況且宮廟結緣品即使並無公開定價,通常亦多有其對應且建議之香油錢,況且紫南宮今年亦表示考量疫情關係,避免出現大批排隊人潮,提供添香油錢領取錢母之管道:添香油錢滿1000元送銀色錢母1枚;1500元送金色錢母1枚;滿3000元典藏版金銀錢母及招財琉璃項鍊2選1。或許在宗教信仰中不以物品買賣看待之,惟在商標法上不論對商標權人、消費者利益或市場秩序而言,恐怕仍應解為商標權人主觀上有以行銷商品或服務為目的而使用商標。

 

【以上論述僅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所立場。歡迎註明出處後轉載。】

 

[1]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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