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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29期-專利的精神在公開,因此專利公開公告的文件沒有著作權?【冠中專業部】

2020/10/15

故事劇場

    小明為設計個性潮T想破頭仍然沒有靈感。一日,參與智權檢索講座後,對於專利商標觀念有所提升,知道專利的精神在於公開,為了鼓勵技術進步並避免重複投資,因此公開給所有公眾利用。小明突發奇想,若能讓消費者穿上這些最新技術內容,又新奇又有個性,一定大賣特賣。事不宜遲,小明立馬下載專利公報,將公報上的圖示印在潮T上販售。不久,小明竟然收到警告函說他侵害智慧財產權!小明不解,這些本來就是公開給大眾下載的專利技術,何來侵權之說?

問題分析

    專利公報公告了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而且發明專利的說明書經早期公開制度亦早早公諸於眾,任何人均得藉由公開的檢索系統取得該等專利文件;而其他專利說明書內容雖未公告於專利公報,但根據專利法規定,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1]

    但同時,根據專利實務,專利說明書在表達上具有一定的創作空間,即使針對相同技術,不同撰寫人使用的表達方式亦有不同,因此,申請專利範圍及說明書均屬於具有原創性的語文著作,而專利圖示屬於具有原創性的美術著作,故專利文件應具備著作權要件而得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保護。

    那麼,專利權和著作權的規定似有衝突!小明下載公開的專利圖示是專利法賦予的權利嗎?如果是,下載後就可以再利用嗎?小明將公開的資訊重製在個性潮T上販售,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嗎?

劇場解說

    專利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故專利制度所保護者在於發明、新型「技術思想之創作」及設計「視覺訴求之創作」,專利法藉由交換制度,讓專利權人用文字、圖示等專利文件表達其技術思想,呈現在大眾眼前以促進產業發展;而著作權所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思想,利用他人創作之行為除非符合著作權法上規定的合理使用,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可見,在符合專利法與著作權法要件下,自應同受專利及著作保護,且將專利文件的表達賦予著作權亦不妨礙專利法將技術思想公開應用之目的。因此,不論專利早期公開的說明書或專利公報公開的專利範圍及圖示等技術思想,目的在於促進產業發展,專利文件公開技術思想,不等同於放棄著作財產權,因此,小明「下載」專利圖示的行為雖因符合專利法第47條之立法目的而未侵害著作財產權[2],但後續將下載的圖示再利用,重製在個性潮T上販售,已逾越專利法上公開技術思想於促進產業發展之目的,不屬於專利法允許的範圍,而且該利用行為恐怕亦難以主張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如未徵得專利圖示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將侵害著作財產權。

 

[1] 專利法第47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且「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

[2] 由於專利制度宗旨在鼓勵技術思想的公開促進產業提升,限制專利文件的著作權有其必要性,根據專利法第47條規定,利用行為限於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但專利公報自2013年起已改以網路發行,電子申請及線上審查亦為當今趨勢,事實上多數利用行為係公開傳輸專利文件,故有論者建議該條應予以修正。(參林明賢,〈專利說明書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之研析〉,智慧財產權月刊226期,2017年10月,頁26。)

 

【以上論述僅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所立場。歡迎註明出處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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