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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29期-专利的精神在公开,因此专利公开公告的文件没有著作权?【冠中专业部】

2020/10/15

故事剧场

    小明为设计个性潮T想破头仍然没有灵感。一日,参与智权检索讲座后,对于专利商标观念有所提升,知道专利的精神在于公开,为了鼓励技术进步并避免重复投资,因此公开给所有公众利用。小明突发奇想,若能让消费者穿上这些最新技术内容,又新奇又有个性,一定大卖特卖。事不宜迟,小明立马下载专利公报,将公报上的图示印在潮T上贩卖。不久,小明竟然收到警告函说他侵害知识产权!小明不解,这些本来就是公开给大众下载的专利技术,何来侵权之说?

问题分析

    专利公报公告了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而且发明专利的说明书经早期公开制度亦早早公诸于众,任何人均得藉由公开的检索系统取得该等专利文件;而其他专利说明书内容虽未公告于专利公报,但根据专利法规定,任何人均得申请阅览、抄录、摄影或影印[1]

    但同时,根据专利实务,专利说明书在表达上具有一定的创作空间,即使针对相同技术,不同撰写人使用的表达方式亦有不同,因此,申请专利范围及说明书均属于具有原创性的语文著作,而专利图示属于具有原创性的美术著作,故专利文件应具备著作权要件而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创作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保护。

    那么,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规定似有冲突!小明下载公开的专利图示是专利法赋予的权利吗?如果是,下载后就可以再利用吗?小明将公开的信息重制在个性潮T上贩卖,会侵害著作财产权吗?

剧场解说

    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保护、利用发明、新型及设计之创作,以促进产业发展」,故专利制度所保护者在于发明、新型「技术思想之创作」及设计「视觉要求之创作」,专利法藉由交换制度,让专利权人用文字、图标等专利文件表达其技术思想,呈现在大众眼前以促进产业发展;而著作权所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利用他人创作之行为除非符合著作权法上规定的合理使用,否则即属侵害著作权。

    可见,在符合专利法与著作权法要件下,自应同受专利及著作保护,且将专利文件的表达赋予著作权亦不妨碍专利法将技术思想公开应用之目的。因此,不论专利早期公开的说明书或专利公报公开的专利范围及图示等技术思想,目的在于促进产业发展,专利文件公开技术思想,不等同于放弃著作财产权,因此,小明「下载」专利图示的行为虽因符合专利法第47条之立法目的而未侵害著作财产权[2],但后续将下载的图示再利用,重制在个性潮T上贩卖,已逾越专利法上公开技术思想于促进产业发展之目的,不属于专利法允许的范围,而且该利用行为恐怕亦难以主张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如未征得专利图示的著作财产权人同意或授权,将侵害著作财产权。

 

[1] 专利法第47条规定:「申请专利之发明经审查认无不予专利之情事者,应予专利,并应将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公告之。」且「经公告之专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请阅览、抄录、摄影或影印审定书、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摘要、图式及全部档案数据。但专利专责机关依法应予保密者,不在此限。」

[2] 由于专利制度宗旨在鼓励技术思想的公开促进产业提升,限制专利文件的著作权有其必要性,根据专利法第47条规定,利用行为限于阅览、抄录、摄影或影印,但专利公报自2013年起已改以网络发行,电子申请及在线审查亦为当今趋势,事实上多数利用行为系公开传输专利文件,故有论者建议该条应予以修正。(参林明贤,〈专利说明书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之研析〉,知识产权月刊226期,2017年10月,页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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